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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住宅建筑消防設施要求
文章來自:海灣消防設備 發布時間:2020-02-25 06:02:40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住宅建筑消防設施要求
**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住宅建筑的分類
一、從建筑防火的角度,建筑分類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
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2.0.1),屬于民用建筑。
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但從建筑防火的角度,除住宅建筑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類型居住建筑(比如宿舍、公寓等),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住宅建筑的分類:
1、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其中住宅建筑可分為一類高層住宅建筑、二類高層住宅建筑,以及單、多層住宅建筑。
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5.1.1)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按《建規》的相關要求確定(附錄A),其中,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A.0.1)
第二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一、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二、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5.4.2)
三、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5.4.17)
四、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6.9.1)
五、住宅建筑中相鄰套房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建規》表5.1.2的規定。(5.1.2)
六、建筑內的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6.2.4)
七、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6.2.5)
注: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應同時滿足《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詳見:窗檻墻、窗間墻、防火挑檐、防護挑檐-區別及應用
八、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9.1.3)
九、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5.4.11)
十、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4.10)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建規》第6.2.5條的規定;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建規》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十一、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6.2.3)
十二、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5.5.6)
十三、與住宅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人員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當不能直接進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間時,應在汽車庫與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走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汽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6.0.7)(圖示6.0.7)
第三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和層數
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1的規定。其中,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住宅建筑,當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二、不同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的允許建筑層數,應符合《建規》表5.3.1的規定。但當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按《住宅建筑規范》9.2.1的規定執行時,四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多允許建造層數為3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多允許建造層數為9層,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多允許建造層數為18層。(9.2.2)
三、對于住宅建筑,一般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不會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具體面積參照《建規》5.3確定),當超過時,仍需要按照《建規》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當每層的建筑面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時,也需要按照《建規》要求劃分防火分區。
第四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防火間距要求
一、住宅建筑屬于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滿足《建規》3.4、3.5的相關要求。
二、民用建筑以及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應滿足《建規》5.2的相關要求。
三、除高層民用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²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建規》第5.2.2條的規定。(5.2.4)
四、住宅建筑單元與單元之間的凹槽,門窗洞口的防火間距(L),一般不小于6m,如下圖所示:(當不滿足要求時,可以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第五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安全疏散
一、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應符合《建規》5.5第Ⅰ部分的規定。(5.5.1~5.5.7)。
二、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
1、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5.5.2)
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²,或任一戶門至*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5.5.25)
3、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²,或任一戶門至*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5.5.25)
4、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5.5.26)
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三、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形式: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5.5.27)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住宅建筑的地下部份,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建規》6.4.4條的規定。
四、住宅建筑中,剪刀樓梯間的設置要求: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5.5.28)
1、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²。
4、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m²,且短邊不應小于2.4m。
五、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5.5.29規定。
六、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5.5.30)
七、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6.4.11)
第六章 避難層(間)及臨時避難場所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5.5.31)
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5.5.32)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注:本房間為住宅每戶的臨時避難場所,并不屬于避難間的概念。
第七章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應滿足《建規》6.4要求,其中: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6.4.1)
2、防煙樓梯間前室的的使用面積: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m²。(6.4.3)
3、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6.4.3)
注:對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難以將電纜井和管道井的檢查門開設在其他位置時,可以設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但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4、上述內容僅為個別條文示例,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應滿足《建規》6.4的相關要求。
第八章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住宅建筑的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應滿足《建規》6.7要求。
第九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消防電梯
一、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7.3.1)
2、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5 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²(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7.3.1)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1)
4、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車庫應設置消防電梯。(6.0.4)
二、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7.3的有關規定。
三、住宅建筑的消防電梯可與其他普通客貨電梯共用前室,具體要求詳見:客貨電梯開向消防電梯前室-疑難解答及探討
第十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
一、高層民用建筑,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占地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等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7.1.2)
二、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7.2.1)
三、有關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具體要求,詳見《建規》7.1、7.2,并可參照圖示執行。圖示7.1、7.2
第十一章 消防設施要求
一、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1、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內消火栓。
2、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8.2.4)
二、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8.3.3)
三、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2)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5、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一般采用家用火災報警裝置(11.0.13)
四、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疏散照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10.3.1、10.3.5)
五、滅火器設置要求: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8.1.10)
高級住宅應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普通住宅可按輕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六、以上系統的具體實施,應滿足現行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內部裝修
一、住宅建筑裝修設計,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4.0.15)
1、不應改動住宅內部煙道、風道。
2、廚房內的固定櫥柜宜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衛生間頂棚宜采用A級裝修材料。
4、陽臺裝修宜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二、單層、多層住宅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下表規定。(5.1.1)
三、高層住宅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下表規定。(5.2.1)
四、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表5.3.1的規定。(5.3.1)
五、符合一定條件的住宅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以上列表的基礎上降低一級,詳見《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5.1.2、5.1.3、5.2.2、5.2.3、5.3.2等。
第十三章 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帶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商業服務網點,是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2.1.4)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應滿足以下要求:(5.4.11)
1、住宅建筑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2、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近安全出口的*大直線距離。(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3、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來確定。
有關商業服務網點,詳見: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二、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5.4.10)
住宅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較大差別,一般需獨立建造。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4.10)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有關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時的要求,詳見: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4、當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時,整體建筑的外保溫系統應按整體建筑的總高度,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圖示6.7.5)
第十四章 木結構住宅建筑
涉及木結構的住宅建筑(含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的住宅建筑),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1章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要求執行。
第十五章 申明
一、本文所指的《建規》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均是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本文所指的《住宅建筑設計規范》是《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本文所指的《住宅建筑規范》是《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
二、本文所列,主要是與住宅建筑相關的特指條文,僅為局部內容,涉及住宅建筑的相關要求,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民用建筑的要求執行,同時應符合《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章 規范矛盾協調及爭議探討
有關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要求,《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存在較多矛盾之處,基本處理原則已在文中表述,現就突出的爭議問題,列示如下(點擊閱讀):
1、住宅能否與辦公棋牌健身等場所共用疏散樓梯
2、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層數折算”
3、住宅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4、有關陽臺“窗檻墻”的設置爭議,家庭防火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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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住宅建筑的分類
一、從建筑防火的角度,建筑分類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執行,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
住宅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2.0.1),屬于民用建筑。
在《民用建筑設計通則》中,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分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
但從建筑防火的角度,除住宅建筑外,其他類型居住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公共建筑接近,因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民用建筑分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兩大類,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類型居住建筑(比如宿舍、公寓等),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住宅建筑的分類:
1、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民用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一類和二類,其中住宅建筑可分為一類高層住宅建筑、二類高層住宅建筑,以及單、多層住宅建筑。
民用建筑的分類應符合表5.1.1的規定。(5.1.1)
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按《建規》的相關要求確定(附錄A),其中,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A.0.1)
第二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一、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5.4.2)
二、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5.4.2)
三、建筑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供氣時,瓶組間不應與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層公共建筑貼鄰。(5.4.17)
四、臥室、起居室(廳)、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項指標要求。(6.9.1)
五、住宅建筑中相鄰套房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住宅建筑單元之間的墻和分戶墻,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建規》表5.1.2的規定。(5.1.2)
六、建筑內的防火隔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住宅分戶墻和單元之間的墻應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層,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6.2.4)
七、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0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當室內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上、下層開口之間的實體墻高度不應小于0.8m。當上、下層開口之間設置實體墻確有困難時,可設置防火玻璃墻,但高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1.00h,多層建筑的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應低于防火玻璃墻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墻上相鄰戶開口之間的墻體寬度不應小于1.0m;小于1.0m時,應在開口之間設置突出外墻不小于0.6m的隔板。
實體墻、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相應耐火等級建筑外墻的要求。(6.2.5)
注: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應同時滿足《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
詳見:窗檻墻、窗間墻、防火挑檐、防護挑檐-區別及應用
八、當住宅與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9.1.3)
九、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5.4.11)
十、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4.10)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建規》第6.2.5條的規定;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建規》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十一、附設在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6.2.3)
十二、直通建筑內附設汽車庫的電梯,應在汽車庫部分設置電梯候梯廳,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與汽車庫分隔。(5.5.6)
十三、與住宅地下室相連通的地下汽車庫、半地下汽車庫,人員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當不能直接進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間時,應在汽車庫與住宅部分的疏散樓梯之間設置連通走道,走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汽車庫開向該走道的門均應采用甲級防火門。(6.0.7)(圖示6.0.7)
第三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和層數
一、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1的規定。其中,二級耐火等級的多層住宅建筑,當采用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的樓板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二、不同耐火等級民用建筑的允許建筑層數,應符合《建規》表5.3.1的規定。但當住宅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和燃燒性能按《住宅建筑規范》9.2.1的規定執行時,四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多允許建造層數為3層,三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多允許建造層數為9層,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多允許建造層數為18層。(9.2.2)
三、對于住宅建筑,一般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的建筑面積不會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具體面積參照《建規》5.3確定),當超過時,仍需要按照《建規》要求劃分防火分區。塔式和通廊式住宅建筑,當每層的建筑面積大于一個防火分區的允許建筑面積時,也需要按照《建規》要求劃分防火分區。
第四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防火間距要求
一、住宅建筑屬于民用建筑,民用建筑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滿足《建規》3.4、3.5的相關要求。
二、民用建筑以及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應滿足《建規》5.2的相關要求。
三、除高層民用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²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建規》第5.2.2條的規定。(5.2.4)
四、住宅建筑單元與單元之間的凹槽,門窗洞口的防火間距(L),一般不小于6m,如下圖所示:(當不滿足要求時,可以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第五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安全疏散
一、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應符合《建規》5.5第Ⅰ部分的規定。(5.5.1~5.5.7)。
二、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設置:
1、建筑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應分散布置,且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每個住宅單元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5.5.2)
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²,或任一戶門至*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5.5.25)
3、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筑面積大于650m²,或任一戶門至*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5.5.25)
4、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個單元設置一座疏散樓梯時,疏散樓梯應通至屋面,且單元之間的疏散樓梯應能通過屋面連通,戶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當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過屋面連通時,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5.5.26)
5、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
三、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形式: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5.5.27)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開樓梯間;與電梯井相鄰布置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仍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封閉樓梯間;當戶門采用乙級防火門時,可采用敞開樓梯間。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戶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確有困難時,每層開向同一前室的戶門不應大于3樘且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住宅建筑的地下部份,除住宅建筑套內的自用樓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樓梯間,應符合《建規》6.4.4條的規定。
四、住宅建筑中,剪刀樓梯間的設置要求:住宅單元的疏散樓梯,當分散設置確有困難且任一戶門至*近疏散樓梯間入口的距離不大于10m時,可采用剪刀樓梯間,但應符合下列規定:(5.5.28)
1、應采用防煙樓梯間。
2、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墻。
3、樓梯間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時,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²。
4、樓梯間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樓梯間的共用前室與消防電梯的前室合用時,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2.0m²,且短邊不應小于2.4m。
五、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建規》5.5.29規定。
六、住宅建筑的戶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應經計算確定,且戶門和安全出口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邊設置欄桿的疏散樓梯,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0m。(5.5.30)
七、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制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系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于打開,并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6.4.11)
第六章 避難層(間)及臨時避難場所
一、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23條有關避難層的要求。(5.5.31)
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戶應有一間房間符合下列規定:(5.5.32)
1 應靠外墻設置,并應設置可開啟外窗;
2 內、外墻體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該房間的門宜采用乙級防火門,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注:本房間為住宅每戶的臨時避難場所,并不屬于避難間的概念。
第七章 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
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應滿足《建規》6.4要求,其中: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內禁止穿過或設置可燃氣體管道。敞開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可燃氣體管道,當住宅建筑的敞開樓梯間內確需設置可燃氣體管道和可燃氣體計量表時,應采用金屬管和設置切斷氣源的閥門。(6.4.1)
2、防煙樓梯間前室的的使用面積:住宅建筑不應小于4.5m²。(6.4.3)
3、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6.4.3)
注:對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難以將電纜井和管道井的檢查門開設在其他位置時,可以設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內,但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4、上述內容僅為個別條文示例,住宅建筑的疏散樓梯間和疏散樓梯,應滿足《建規》6.4的相關要求。
第八章 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
住宅建筑的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應滿足《建規》6.7要求。
第九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消防電梯
一、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1、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7.3.1)
2、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5 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²(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7.3.1)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7.3.1)
4、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車庫應設置消防電梯。(6.0.4)
二、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7.3的有關規定。
三、住宅建筑的消防電梯可與其他普通客貨電梯共用前室,具體要求詳見:客貨電梯開向消防電梯前室-疑難解答及探討
第十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
一、高層民用建筑,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占地面積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等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7.1.2)
二、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7.2.1)
三、有關消防車道和救援場地的具體要求,詳見《建規》7.1、7.2,并可參照圖示執行。圖示7.1、7.2
第十一章 消防設施要求
一、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8.2.1)
1、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內消火栓。
2、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8.2.4)
二、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需要在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套內各房間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8.3.3)
三、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8.4.2)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4、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5、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一般采用家用火災報警裝置(11.0.13)
四、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7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疏散照明,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10.3.1、10.3.5)
五、滅火器設置要求: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8.1.10)
高級住宅應按中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普通住宅可按輕危險級及以上等級配置滅火器。(附錄D)
六、以上系統的具體實施,應滿足現行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章 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內部裝修
一、住宅建筑裝修設計,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4.0.15)
1、不應改動住宅內部煙道、風道。
2、廚房內的固定櫥柜宜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3、衛生間頂棚宜采用A級裝修材料。
4、陽臺裝修宜采用不低于B1級的裝修材料。
二、單層、多層住宅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下表規定。(5.1.1)
三、高層住宅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下表規定。(5.2.1)
四、住宅建筑的地下部分,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表5.3.1的規定。(5.3.1)
五、符合一定條件的住宅建筑,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在以上列表的基礎上降低一級,詳見《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5.1.2、5.1.3、5.2.2、5.2.3、5.3.2等。
第十三章 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一、帶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商業服務網點,是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2.1.4)
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應滿足以下要求:(5.4.11)
1、住宅建筑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2、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²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近安全出口的*大直線距離。(注:室內樓梯的距離可按其水平投影長度的1.50倍計算。)
3、設有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來進行防火設計,住宅部分的設計要求要根據該建筑的總高度來確定。
有關商業服務網點,詳見:商業服務網點-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二、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5.4.10)
住宅建筑的火災危險性與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較大差別,一般需獨立建造。
除商業服務網點外,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4.10)
1、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當為高層建筑時,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墻上、下層開口之間的防火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5條的規定;
2、住宅部分與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為住宅部分服務的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3、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區和室內消防設施配置,可根據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該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和建筑規模按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執行。
有關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時的要求,詳見: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建筑防火及消防設施要求
4、當住宅建筑與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時,整體建筑的外保溫系統應按整體建筑的總高度,按公共建筑的要求確定。(圖示6.7.5)
第十四章 木結構住宅建筑
涉及木結構的住宅建筑(含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的住宅建筑),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11章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要求執行。
第十五章 申明
一、本文所指的《建規》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均是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本文所指的《住宅建筑設計規范》是《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本文所指的《住宅建筑規范》是《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
二、本文所列,主要是與住宅建筑相關的特指條文,僅為局部內容,涉及住宅建筑的相關要求,應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民用建筑的要求執行,同時應符合《住宅設計規范》和《住宅建筑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章 規范矛盾協調及爭議探討
有關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要求,《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存在較多矛盾之處,基本處理原則已在文中表述,現就突出的爭議問題,列示如下(點擊閱讀):
1、住宅能否與辦公棋牌健身等場所共用疏散樓梯
2、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層數折算”
3、住宅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4、有關陽臺“窗檻墻”的設置爭議,家庭防火須知
看完了消防報警主機維修公司對住宅建筑消防設施要求,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查看我們其他頁面,也可以聯系我們免費熱線,我們專門從事消防工程安裝服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灑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消防泵系統等自動消防系統的銷售、施工、安裝、維護及技術服務。企業現擁有專(兼)職員工百余名,具有消防設計,施工資質的高、中級技術人員占總公司人數40%,專業從事自動噴淋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風系統、防排煙系統、可視報警系統、消防防火等各類工程的咨詢、設計、施工及維護保養工作;在消防系統工程的設計、組織施工及維護保養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承接商業門面、賣場、超市、營業廳、4S店、辦公室、洗腳城、典當行、圖書館、集體宿舍、賓館、茶樓、咖啡廳、餐廳、KTV、酒吧、網吧、游戲廳、電玩城、酒樓、醫院、養老院、學校、集體宿舍、廠房等各類裝飾裝修工程的一次消防手續和二次消防手續的代理服務等。 現已成為中國大陸地區消防報警產品及其系統集成服務的供應商。